文丰研究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与查封问题研究
民事强制执行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债务人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义务的司法程序。财产调查作为执行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仍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而查封作为防止财产转的重要措施,也面临着诸如财产难以查找等难题。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债权人)在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不自愿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当事人通常能向第一审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司法程序。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作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保障生效裁判文书切实履行到位的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3.民事强制执行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包括申请、通知、财产调查、执行措施等步骤;
4.民事强制执行旨在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执行拖延造成的损失;
6.民事强制执行还具有全面性,执行的范围不仅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特定行为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包括执行管辖、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前的准备、金钱给付的执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于 2022年6月24日发布, 强制执行法正式颁布后将会促进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执行中不同主体能采用以下调查手段:
(1)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余额进行查询,查询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购买的保险、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情况做查询;
(2)人民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到法院接受询问,以查明财产状况;
(4)在被执行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法院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以查明财产;
(5)人民法院可接受案外人及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收入、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等。
3.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包括工资、现金、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船舶等。
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由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财产线索。
1.民事强执行程序中最普遍的问题是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执行程序,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可能会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不主动配合法院的财产调查,这使得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难以查询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而要求人民法院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都查询车辆、不动产历史登记情况,以现有司法资源来看,是不现实的;
2.申请执行人不具备调查财产线索的能力。财产情况是个人的隐私,申请执行人作为普通公民是不具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能力的,只能根据对被执行人的了解提供笼统的线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时也难以阻止、取证;
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制裁不够严厉,人民法院对不申报和不按照实际申报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在实践中,就没有被执行人会主动的、如实的、全面的申报财产线索,而这些不实申报行为也基本不可能会受到任何处罚,这导致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过低,严重影响了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性;
4.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手段仍然有限,尽管上文中列举了多种财产调查手段,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技术限制,尤其是在异地的财产线索,往往是无法反馈的,而异地的财产线索,恰恰是申请执行人最难以掌握和提供的,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仍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5.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不足也是目前面对的重要难题,人民法院若能够设立专门的财产调查组或者财产调查人员,这将大大有助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摸排工作,也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调查到明确财产线索后,为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或隐匿,人民法院能采用查封措施。需要非常注意的是,《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已不再使用“扣押”和“冻结”的说法,统一用“查封”代之代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应作出相应的裁定 。
查封的对象包括了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
查封时人民法院应张贴封条或公告,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还应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查封的效力不仅发生于查封物,查封物的从属物和天然孳息也包含其中,如果查封的财产灭失或毁损,查封效力及于替代物或赔偿款 。
人民法院查封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允许超出二年,而不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则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法律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查封期限。
在如今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轮候查封的情况,即同一财产被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以查封时间为序,在先的为首封,在后的为轮候查封。正常的情况下,首封的案件具有优先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但是遇到首封案件未处置时,轮候查封的法院也能申请首封法院移送财产处置权,并在拍卖变卖成功后分配执行款。
在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时,要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现状调查、价值评估、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文书、强制交付等,不动产处置涉及巨大经济利益,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可能会采取手段对抗执行,工作量最大、历时较长;
涉案不动产有几率存在被租赁、买卖等现象,可能会伴随大量执行异议的产生,善意的买受人、承租人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甚至有些厂房在拍卖过程中还在生产经营,或建有职工宿舍,在此类厂房的处置过程中还可能牵扯到职工安置、设备的拆除等问题,更增加了查封的难度。
最明显、最普遍的问题即为车辆下落难以确定,被执行人可能会通过种种方式藏匿或转移车辆,导致执行人员难以找到车辆的具置;
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一定可能会遇到车辆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查封的车辆可能已被转让给第三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人民法院在查封过程中,车辆实际占有人可能会通过给车辆上锁、取走核心部件等方式阻挠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查封后的车辆需要谨慎保管,需要停放至指定的停车场以待司法拍卖,防止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价值减损,损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
完善财产调查与查封的制度,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兑现。在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情况下,财产调查与查封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这能加强法律的威慑力,有助于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同时,制度完善有助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行为,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1.规范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明确申报内容和期限,并规定不按照实际申报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或拘留等措施,可以探索将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纳入认定拒执罪的情节范围,提高违法成本,最终提高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主动性和线.对于不配合律师持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的单位,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处罚,出具司法建议,纠正其错误行为;
3.法院应充分的利用执行联动机制,与金融、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关系,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调查手续,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统一的反馈信息样式,推动全流程自动化,提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4.扩张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队伍以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通过专项培训与学习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尤其对于不动产的查封,应当设立专门的执行团队,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明确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最终提高执行效率;
6.针对动产难以查找的问题,法院可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利用技术方法追踪车辆等动产的位置;
7.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协助查询制度,对于有几率存在财产线索地区的法院,通过法院间内部协助查询的手段,掌握被执行人在各地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的效率。
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备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作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债权实现的最终手段,仍要一直创新和完善执行机制。随着财产申报制度的日渐严厉,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法院与法院之间执行联动的日益强化,执行人员队伍的逐步扩大,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查控能力的日渐提升,执行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效率性也必定会逐步的提升。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被执行人的自觉履行,减少执行难度。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一定能更加公正、高效,为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先后为许昌市博物馆等大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长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等提供法律服务,长期承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的诉讼及执行程序,参与多家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承办多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参与承办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及执行程序。